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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文化艺术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 第一条:本协会名称

中文名:“国际文化艺术协会”,缩写:“国际文艺协”;英文名:International Culture Art Association,英文缩写:“ICAA”。

第二条:协会性质

本会是国际文艺家、文艺工作者、及工作机构自愿成立 的专业性社会组织。本会依照香港相关法律注册登记,总部设于香港。

第三条:协会宗旨、任务

宗旨:弘扬中国艺术文化,吸收国际文化精髓,促进国际文艺交流。

任务:团结联合国际华人、华侨、华裔,弘扬民族文化,紧跟世界潮流,加强国际文化艺术交流合作;扶持和资助有关单位和地区的文艺赛事,进行文艺理论学术研究和作品评论;举办专业比赛、学术讲座(论坛),发掘培养文艺人才;积极参与和支持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的公益性活动,为提升华人在国际各领域的地位形象作贡献。 

第四条:本会自觉接受会员及各国协会的监督、指导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五条:协会业务范围

(一)组织各类文化艺术项目的教育培训和评审、考级、考牌;

(二)承办和协助世界各个国家、地区及相关机构组织策划各类演出、比赛、教学讲座、学术论坛、文艺作品展览和巡演等活动;组织各类公益性群众文艺活动。

(三)提供中国国学、语言表演、舞蹈、音乐、美术、书法、武术、围棋、模特、影视传媒、婚庆、空乘等文化艺术类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;

(四)承接各国政府部门委托的文化艺术类的科研题目和调研活动,组织对优秀的文化艺术研究成果(含调查报告)的评奖活动,搜集国内外文化艺术的宝贵遗产;

(五)与国际间有关学术机构、高等院校等建立合作,共同培养文艺人才;策划组织、参与邀请接待国内外的文艺专家、学者讲学(学术交流);向国际间推荐、输送留学人员和科技、创业移民;

(六)承办国内外各种组织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,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国际间文艺活动,实现人才交流与合作;

(七)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的公益事业和投资事项;

(八)承办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三章会员与会费

第六条: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

第七条:入会条件

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由分会或有关方面推荐;
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同意并遵守本会制定的规定。

第八条:入会的程序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入会条件;

(三)交纳会费并由本会统一发放会员证书;

第九条:会员权利和义务

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,对本会运行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,有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;

(四)本会有保护会员 的合法权益和文化艺术创作成果的义务;

(五)会员要自觉遵纪守法,遵守本会章程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,执行本会决议;

(六)会员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,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和缴纳会费等义务;

(七)会员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,会员如自愿退会者,可向本会书面申请,履行退会手续。

第十条: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后,取消或停止其会籍。

(一)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;

(二)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、破坏本会工作、有损本会名誉的行为;

(三)因犯罪面受到国家法律制裁处分的。

第十一条:会费

(一)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会费标准。

(二)本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(三)会费标准按本会执行的会费标准,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,由主席、会长(理事长)办公会议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调整”。

第四章 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二条: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三条: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代表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会员代表的名额根据会员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和分配。

第十四条: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 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、监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

第十五条:理事会是会员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六条:理事会的职权

(一)执行(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主席、副主席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常务理事(理事)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或业务机构并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本会内部管理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七条: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八条: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特殊情况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九条: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/3)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(一)、(三)、(五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、(九)、(十)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条:常务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: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: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长会议行使其职权,对常务理事会负责。理事长会议行使第十九条(三)、(六)、(七)、(九)、(十)项的职权前,应征求常务理事的意见,并将决定通报各常务理事。

第二十三条:本会的主席、副主席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品德操守好、专业水准强、有代表性予以推荐、遴选、任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主席、副主席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;

(七)具有较高的与本会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水平。

第二十四条:本会理事长(会长)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五条:本会由主席、副主席、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分管理事会各部门的工作。

第二十六条:本会主席、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上款各个会议决议、决定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应当由主席、理事长履行的其他职责。

第二十七条:监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会自身的监督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二十八条:监事会以本会财务监督为核心,根据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,对本会的财务活动及理事会的业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,保证会员权益不受侵犯。

监事会与理事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,监事会不参与、不干预理事会的业务决策和业务管理活动。

第二十九条:监事会的职权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,检查本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的情况;

(二)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审查情况;

(四)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,查阅财务会计相关资料,验证其财务报告、资金运营情况的真实性、合法性;

(五)监督检查理事会领导成员的业务管理行为,必要时对其业务管理业绩进行评价,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奖惩任免建议;

(六)收集会员对本会保障其权益的意见和建议,供理事会决策参考;

(七)指导本会内部监督制度工作。

第三十条:监事会须有 2/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三十一条: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十二条:本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、监事若干人。

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品德操守好、专业水准强、有代表性予以推荐、遴选、任命;

(二)熟悉行业经济工作,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财会管理能力,坚持原则,廉洁自律;

(三)保守行业和本会机密;

(四)监事会主席最高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监事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;

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
第三十三条:本会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

(一)召集、主持监事会会议,列席或派员列席理事会有关会议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、决定的落实情况;

(三)审定、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;

(四)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。

第三十四条:本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理事长、(会长)副理事长(副会长)和监事会主席任期为 5 年,原则上任期不超过 2 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/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五条: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

(一)主持办理机构,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和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。

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六条:经费来源

(一)会费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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